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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没按时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

http://www.cqlp.com2017-10-24 10:04来源:重庆晨报点击:新闻投稿

轿车出车祸,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才发现轿车还没年检。保险公司以“车辆没年检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该案件由永川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40万余元。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针对“车辆没年检属免责范围”的问题,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应作何理解没有向投保人作出过告知解释。保险公司最终被判赔40万余元。

 

买商业保险后被拒赔

 

周某于2016年2月22日为自己的轿车向永川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2月22日17时起至2017年2月22日24时止。

双方约定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时,周某的轿车已经过了年检期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2016年4月20日,周某驾车在永川区城区因避让不及,碾压横躺在车道上的钟某,致使其当场死亡。因无法明确钟某躺于车道上的原因,永川区交巡警支队未就各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2016年9月29日,死者钟某的儿子小钟将肇事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永川区法院,索赔损失63万余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以周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定期检验,在约定的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该车辆尚在免检期内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周某向法官提交了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及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

期间的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并于2014年9月1日试行。该《意见》指出,对注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周某的车辆于2013年3月注册登记,根据该项规定,该车尚在免检期内,因此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未明确解释保险条款

 

经法院审理,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将“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作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和周某对此处“检验”是否应仅指与安全相关的实质性安全技术检验存在不同理解。

虽然周某在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应作何理解对周某作出过解释。

法院认为,机动车行驶证年审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措施,未按期年审并不等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

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应为相关规定的定期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

 

在发生事故后,周某将车辆进送到监测站,并顺利通过了年审。

法院因此认定,周某的轿车虽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申领检验标志,但并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情形。法院还查明,保险公司在未对车辆是否检验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车辆予以了承保,所以,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绝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永川法院判决,周某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致使钟某被其车辆碾压致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钟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醉酒后横躺车道长时间不起,放任危害后果的产生,其自身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肇事车主周某对钟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40万元。

本报记者

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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