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偿为何披上“委屈奖”的马甲
“委屈有奖”,不仅仅是针对执法队员,被执法队员羞辱了的公民也获得了“委屈奖”。
重庆梁平县综合执法局队员在对一起违法占道停车实施拖移处罚时,多名执法队员与违法男子游钟令先生发生抓扯,导致其外裤脱落事件。执法局向受辱男子补偿400元,并即日起正式设立“委屈奖”,要求所有执法队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执法中受了委屈另有奖励。经过调查,目前可以认定,当时执法队员准备将违法占道的摩托车拖移,并请游钟令到执法局接受处理,但游钟令不准将车拖走,并试图拔下油管,准备将车点燃危害公共安全。现场紧邻大河坝车站,人多车多,在此紧急关头,多名执法队员强行将游钟令推上执法车,抓扯中,游钟令的裤子挣脱。 (据8月14日《重庆晨报》)
给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男子以“奖励”,这是说起来好听,好像是执法局的一种高姿态,其实不是,本来违法就是违法了,依法处置就是,而令其外裤脱落则涉及到了侵犯公民人格权,是应该赔偿的,执法局以“奖励”的方式处理,掩盖了自己执法违法的实质,实际上是为自己开脱,不妥当。至于其给执法队员设立“委屈奖”,那是另一回事情,同样也是不妥当的。
先说“侵权补偿”,本来城管队员执法不当造成了公民的受侮辱,板子应该打到执法队员身上,那么这400元钱的赔偿就应该由执法违法的执法队员来承担。现在此“委屈奖”被披上了奖励的马甲,粉饰了执法队员的行为。这个钱应该是来自市城管的经费,换句话说是来自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去“奖励”被侮辱了人格的人,请问,谁给城管这样的权力?你扒下了别人的裤子,凭什么由纳税人埋单?
即使退上一步,此钱由几个执法违法的队员来出,应该的赔偿,凭什么用“奖励”的方式来对付呢?
再说准备设立给执法队员的“委屈奖”,如果队员依法执法,遇到无理取闹的公民,推崇什么一切以委屈来让道,也是相当不妥。当今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任何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奖”为何意?即“给予荣誉或财物来鼓励”。也就是说,因为一件事去奖励对方,就必然鼓励对方再去做这样的事。那么面对违法犯罪行为,选择忍受,选择受委屈,算不算怂恿违法犯罪?要知道,任何公民,不管是什么职业,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一句话,一切依法办事,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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