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碾青石翻车高发司赔12万
本报讯(记者 秦健 通讯员 陈华东)一货车在高速路上碾压到一块青石,失控侧翻造成一死二伤。车辆所属的汽车公司以违反合同义务为由,将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司)及其下属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20.4万余元。前日,梁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高发司赔偿给汽车公司12万余元,其余由汽车公司承担。
高速公路上碾压青石翻车
去年11月6日18时30分,周某驾驶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渝B36307货车,从万州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渝宜高速L195公里+576米处,货车在行车道内碾压到一长0.23米、宽0.22米的青石,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防护栏后侧翻。
乘车人唐某死亡、驾驶员周某和另一乘车人蒋某受伤,货车和隔离带都遭到损坏,造成20.4万余元的损失。
执法部门认定青石是元凶
事发后,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五大队勘查认定,发生事故是因路上的青石所致,驾驶员和乘车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车辆所属的灵通汽车公司遂要求养护、维修单位——高速公路东渝营运分公司赔偿损失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路维护单位被判担主责
梁平县法院认为,周某购票后驾车进入长万高速路,就与高发司东渝营运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分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青石,给车辆通行造成障碍,违反了合同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东渝营运分公司隶属高发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高发司承担。
周某在事发后接受高速路执法部门调查时承认,发现石头时,车距石头只有几米远,说明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故灵通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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