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县狂犬病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的所有犬只,一律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捕杀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疫区犬只携运出疫区。
二、患狂犬病或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或其他动物以及流浪在外的野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捕杀。
三、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禁止饲养犬只;在农村狂犬病疫区、防护带饲养犬只,应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梁山镇城区、各旅游游览区、各汽车站、火车站及机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除经县公安部门批准并发给犬只准养证的警卫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
违反此条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免疫和检测。
违反此条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责令犬主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不按规定登记的犬主,由当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不按规定免疫、检测的犬主,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五、除观赏犬以外的所有犬类动物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除司法机关执行任务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违反此条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由公安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50元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
六、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免疫、检疫证明。
七、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卫生防疫单位统一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动物防疫单位统一供应,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病疫苗。违者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农牧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八、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九、违反《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和抚恤金。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一篇:我县确定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工作重点
下一篇: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连获多项殊荣
更多资讯,更多精彩!点击梁平资讯
>> 相关文章:
>>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梁平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梁平信息网联系;
4、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医疗、经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