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镇七旬老翁开玩笑落下骨折
路遇表弟媳妇,好开玩笑的李大爷“飞”起一脚,结果自己遭个骨折。李认为是对方“发力”致其受伤,并找来妻弟等“关系户”作证,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万余元损失。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李主张对方致伤他的证据不充分,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脚踢倒自己
今年76岁的李治国是梁平县大观镇人,平时喜好开玩笑。去年7月6日,李杵着拐杖、带着孙子到场镇上去转悠。其间,李发现表弟媳妇张龙节朝他走来。李趁对方侧身路过时,找其开玩笑,结果李一脚踢到路边一石墩,然后摔倒在地。
后李被送院医治,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并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李认为其摔伤是对方故意行为即推、拐或掀造成,故其诉请法院判令张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203.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开玩笑中,自己不慎摔伤,所造成的损失费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对方是否出手
诉讼中李治国出示了三人证词,说明张龙节将其致伤。但证人段某系其妻弟,与其有亲属关系;丁所证实的内容系传来证据,事后听别人所说;邓所作证词与李治国之孙李玖琳在当地派出所所作证词的内容不一致。
而诉讼中张龙节有江某等6位证人出庭作证,除江的证词虽然在事发时间上有出入外,其余证人所证明的内容均能证实李治国摔倒时,张龙节并未在李治国身边。
市二中院民一庭庭长唐亚林解释称,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之规定,李玖琳、段某的证词明显小于其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同时,就本案而言,张龙节是否致伤李治国,双方当事人举示有相反的证据。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应结合案情,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终审驳回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此案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张龙节在诉讼中所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可。而李治国在诉讼中对张龙节致伤自己的主张未能举示出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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