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款被删除 家中上网不必到公安局备案
昨天,常委会议听取了《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订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时规定: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须向市公安局备案。这曾引发市民广泛关注。
此次进行二审,该条例修订为: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只限于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用户无须办理此类手续。
此外,会议还下达《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报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钟勇、王璐为渝北区、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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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晨报
在家里上网,还得报公安部门备案?《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用户开通互联网得报公安部门备案的条款。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如有违背,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处以停机整顿。
初审后,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计算机互联网用户直接向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没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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