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小汽车内治安员查获海洛因
新华网东莞11月23日电(彭姣时 冯鼎臣)治安员半夜巡逻时,意外在一辆爆胎小车内发现毒品海洛因。虽然嫌疑犯死不认罪,但东莞市法院法官通过刑事证据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原则,最后确认了真正的非法持有毒品人,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爆胎车内意外查获海洛因
2005年9月12日晚,重庆市梁平县人冷某平驾驶一辆小车沿莞深高速公路由东莞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附近时,车辆发生故障。冷某平于是打电话给某汽车修理厂的朱某兵,要朱来拖车。朱某兵于当晚和林某建、杨某生驾车来到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附近路段。
次日凌晨2时40分时许,冷某平和朱某兵等四人将该车拖行至东莞市凤岗镇某路段时,拖车绳断了。巡逻至此的治安人员发现情况可疑,于是上前检查,在小车内后排座包装袋内缴获两块可疑物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706克。
当日,冷某平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冷某平被逮捕。随后,公诉机关以冷某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起诉到东莞市法院。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15年
据了解,在审理中,冷某平一直辩称自己是和朱某兵等去高速公路拖车的工人,小车不是自己的,查获的毒品更非他所有。
但其他三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去坏车处时,只有冷某平一人在小车旁。且从通话清单的情况反映,当晚9时52分,冷某平打电话给朱某兵,这和朱某兵陈述当晚9时多接到冷某平的电话,要他去拖车的陈述是吻合的。
同时,冷某平否认曾进入小车,但从车内矿泉水瓶上提取到他的指印,也说明冷某平曾进入小车内。
因此,法院综合案件的主要证据,认定公安人员从小车内查获的毒品是冷某平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冷某平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达70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冷某平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东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上一篇:梁平县主要场镇市场粮油行情
下一篇:梁平成功引种美国红心柚填补我市两项空白
更多资讯,更多精彩!点击梁平资讯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梁平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梁平信息网联系;
4、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医疗、经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