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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母亲为儿喊冤
编号:5097
刷新时间:2014-03-18 17: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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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8 17:27:13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死亡岂能白死?

 2014年正月,杨彬(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焦堡村东焦十组1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405113411)和妻子回娘家探亲期间,于37中午,在重庆市梁平县张星桥水库钓鱼,由于水库上空架设10千伏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杨彬甩钩垂钓时不慎触电,当场身亡,(梁平县公安局刑警队鉴定为触电意外死亡)。

  310早晨杨彬的母亲季美英和妻子到梁平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共同要求梁平县供电公司和梁平县水务局要实事求是,不要推卸责任,对杨彬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无可非议的,相关相应的责任。

  可事发10天时间了,通过我们对事故地点的实地查看,共同认为杨彬钓鱼过程中触电死亡,梁平县供电局和梁平县水务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因为有触电死亡,梁平县供电公司和梁平县水务局未尽维护,监督之责,安全防范,管理有漏洞,工作不得力,警示,警告标志不醒目,所以才造成杨彬触电死亡。

  恳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在百忙之中正确面对事实,为社会和我们有个同样经历的弱势群体办点实事,还我们一个公道。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高压线无需接触,只要靠近到一定的距离范围即放电,是模糊的,不全面的,其主观认识仅限于偶然发生的可能而绝非一定发生,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是"不希望”而是"希望不”因此其主观状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只要损害事实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证据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产权人就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因疏忽大意而触电死亡,并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故电力公司是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即因为有触电死亡,所以电力公司未尽维护,监督之责,钓鱼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因钓鱼引发的触电事故,显然不属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免责的范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电力线路抛掷物体,很明显,该条款立法本意禁止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过失,钓鱼挥杆碰到高压线显然不是故意的,而是不小心碰到的,所以认定在电力线下钓鱼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毫无依据。

   我国(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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