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构验收文件欺骗购房人接房 法院:构成欺诈
眼看交房时间临近,开发商拿出一期房屋验收手续来忽悠购房人,这种虚构交房条件欺骗购房人接房,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近日,市四中院给出明确说法,开发商构成欺诈。
2012年12月,刘女士与黔江区一家开发商签订合同,按揭购买某小区二期房屋,总价近29万元,开发商应在2013年12月10日前交房。眼见交房日期临近,但验收手续没取得,开发商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欺骗刘女士于2013年12月10日接了房。
黔江区法院认为,开发商是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开发商根据刘女士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即赔偿1.4万余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院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赔偿刘女士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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